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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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550元、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2日为19677.18元,从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22日为53970.27元×25%=13492.57元,从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付,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欠款本金); 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负担461元,被告万*负担721元。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