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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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剑雄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剑阁县剑雄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9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二、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剑阁县剑雄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7500.00元; 三、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剑阁县剑雄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00元; 四、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剑阁县剑雄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00元; 五、上述一、二、三、四项,限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五项履行义务,被告李**、邵**对上述债务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剑阁县剑雄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2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24520.00元,由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