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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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 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民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住***。 负责人:郑小军,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素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理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建晓,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2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至坚 审判员王文兴 审判员汤坚强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洪溯源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