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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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许昌首创餐饮生态休闲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首创餐饮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16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82978.88元(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许昌首创餐饮生态休闲有限公司、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首创餐饮生态休闲有限公司、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