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新安县群花煤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廛河支行借款本金1357737.45元,至2019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826215.64元、滞纳金13955.2元,共计2197908.29元,并按合同约定及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支付以后的利息、滞纳金; 二、被告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安县群花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廛河支行对被告***的抵押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WDDUF8FBXEA01****,发动机号278929301****,登记编号的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50元,公告870元,共计25020元,由被告***、***、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安县群花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