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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新安县群花煤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廛河支行借款本金1357737.45元,至2019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826215.64元、滞纳金13955.2元,共计2197908.29元,并按合同约定及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支付以后的利息、滞纳金;

二、被告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安县群花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廛河支行对被告***的抵押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WDDUF8FBXEA01****,发动机号278929301****,登记编号的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50元,公告870元,共计25020元,由被告***、***、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安县群花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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