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邵东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张**、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邵东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10099.25元(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以后利息按本金400000元,年利率10.744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