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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浑源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五原告1107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五原告318725元,共计4294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驳回五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742元,由五原告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