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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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浦雄心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北海福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3611元,由原告合浦雄心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北海福成分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