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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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2)湘0321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裁判日期 | 2022-01-29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