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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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在兰*某投保的《短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000元的理赔范围内赔付原告保险金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朱**偿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2085.07元(至2020年11月21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承担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息随本清;被告兰*某、兰*、祝*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兰*某、兰*、祝*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后,则有权向被告朱**追偿; 案件受理费4931元,减半收取2465.5元,由被告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兰*某、兰*、祝*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被告兰*某、兰*、祝*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