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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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 上海喆幸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989.9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谭映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忆樊 书记员李忆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录 无法律条文 |
裁判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