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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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方*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1706.15元;支付原告盛**、邬**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3105.16元;支付原告陈**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22832.67元;支付原告朱**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24696.66元;支付原告丁**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3719.66元;支付原告伊**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1056.81元;支付原告马**、陈**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0775.69元;支付原告范**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3310元;支付原告李*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4743.81元;支付原告卢**、刘**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29620.94元;支付原告王**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1400.15元;支付原告陆**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23799.93元;支付原告陆**、曹**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逾期办证违约金31261.66元;支付原告潘*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25505.37元;支付原告陈**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3317.5元;支付原告葛**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24195.22元;支付原告张**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1261.66元;支付原告沈**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28282.03元;支付原告张**、王**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1585.82元;支付原告杜*、邓**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2833.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8元,减半收取计5489元,由被告宁波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