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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保险赔偿款934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6元,由被告负担2124元。鉴定费5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