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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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宇腾跃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明支公司应向***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5270.4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应向***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52703.6元; 三、***应向***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973.6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负担702元,***负担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