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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18129.20元(医疗费5350元、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6297.20元、误工费12300元、伤残赔偿金7468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48元、交通费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7575.54元; 三、鉴定费2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