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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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 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互负连带责任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支付租金38474.30元(2020年2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期间租金)及违约金5582.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庞**于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1.36元,由本院全额予以退回,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7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