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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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 二、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九万四千九百九十五元八角一分、截至2021年9月18日利息、罚息一千零七十一元七角二分及以借款本金九万四千九百九十五元八角一分为基数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从2021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68元,已减半收取1100.84元,由被告赵**、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