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95688.09元、支付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786.45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四、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就该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怡和家园X栋XX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9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