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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宁君悦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广宁县南街镇华宇冷冻品门市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华宇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清货款64448.50元给原告;2.对上述货款,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因公司经营的需要,多批次向原告购买冰鲜食品,被告当中没有支付货款。2021年4月14日,双方凭记录进行结算,被告确定实欠原告货款64448.50元,并于当天对此订立欠据,被告方负责人在欠据上签名确认。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没有支付货款。由于被告的无故拖延,致使原告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付清实欠货款,并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因此,根据我国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君悦会公司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综合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君悦会公司多次向原告华宇门市部购买各种冰鲜食品。原告提供的2020年4月至11月份对账回执记载“4月至11月份货款64448.50元,会计核算处:数据已确认董雪晴陈美芳2021.4.14,备注处:数据已确认张月梅。”,经本院调查,董雪晴、陈美芳明确表示:董雪晴在被告君悦会公司担任会计、陈美芳为核算。经两人确认,对本案货款数额无异议。经其两人任一签名及供应商签名确认后,供应商凭对账单到被告君悦会公司收取货款。后经原告追讨,被告仍不支付尚欠货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营业执照、对账回执、调查笔录、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施行前的法律法规。被告君悦会公司向原告华宇门市部购买各种冰鲜食品,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君悦会公司欠原告华宇门市部货款64448.50元,有对账单及会计人员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其请求理由充分,被告应迅速支付64448.50元货款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支付货款的期限,也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请求计付利息(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君悦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华宇门市部请求被告君悦会公司支付货款及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君悦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宁君悦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宁县南街镇华宇冷冻品门市部货款64448.50元,被告广宁君悦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给原告广宁县南街镇华宇冷冻品门市部。

二、驳回原告广宁县南街镇华宇冷冻品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5.61元,由被告广宁君悦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同意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录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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