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三水骏伟塑料厂 佛山市南海雅景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骏伟塑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1408.2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LPR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从2020年1月1日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胶袋产品,货值共131408.2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原告骏伟塑料厂围绕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营业执照1份、被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1份、合同送货单5张、发票存根栏1张、记账联送货单8张、原告的员工利永亮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梁志桓的微信聊天记录1组。 被告雅景公司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骏伟塑料厂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反映客观真实,相互之间能形成较为可信的证据链,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有买卖PE塑料袋的交易往来,被告通过传真或微信向原告下达订单,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要求向被告指定地点发货。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1408.2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骏伟塑料厂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PE塑料袋的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送货,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31408.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雅景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确实对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对付款时间未进行明确约定,原告请求从2020年2月1日起计付利息缺乏依据,本院酌情调整为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雅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雅景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骏伟塑料厂支付货款13140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1408.2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骏伟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44元(原告佛山市三水骏伟塑料厂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雅景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