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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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7月23日的借款本金73853.89元、利息2584.59元、罚息291.05元、复利65.56元,并从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3853.89元、利息2584.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支付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计848元,保全费780元,合计16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