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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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 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78518.65元、计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40278.67元、罚息3127.57元、复利1622.52元及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所欠借款本金778518.65元、利息40278.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再上浮50%计付的罚息、复利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 二、被告***在继承王碧霞的遗产范围内对上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对登记于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虹岭四路33号金棕榈湾2栋3梯1001房(南房按证字第××号)、1005房(南房按证字第××号)、1006房(南房按证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1802.60元,财产保全费4521.30元,合共1632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