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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州华安食品有限公司
乐陵市鲁辰制衣有限公司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州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73051.83元,及自2019年9月18日直至利息付清之日的相应复利(以调整后的执行月利率4.35‰为基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算)。

二、被告乐陵市鲁辰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乐陵市鲁辰制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2698元,保全费1885元,合计4583元,由被告德州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乐陵市鲁辰制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3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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