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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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捷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捷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程**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69798.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程**赔偿原告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共计22070.74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余款12070.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7.00元,由原告吴**负担128.00元(已预交),被告淄博捷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1838.00元,被告程**负担131.00元;保全费1520.00元,由原告吴**负担91.00元(已预交),被告淄博捷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667.00元,被告程**负担762.00元。被告淄博捷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