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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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坤亚物资有限公司 淄博鑫伟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鑫伟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8407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鑫伟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117946元; 三、被告淄博坤亚物资有限公司对以上被告***应履行的第一、二项判决向原告淄博鑫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0元,由被告淄博坤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