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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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3民初2173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俊,泰州市海陵区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林,泰州市海陵区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893924,住***。 负责人:许威。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程华国 人民陪审员孙桂萍 人民陪审员杨慧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振娅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