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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2210元,施救费11000元,合计732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评估费2000元。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若向本院缴纳,汇至本院账户,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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