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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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鼎峰超市 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鼎峰超市及经营者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00.40元; 二、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鼎峰超市及经营者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利息: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90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900.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负担584元,二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