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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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瓦房店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包括已履行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7215.3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057.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8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