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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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省罗平县供销社农资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南省罗平县供销社农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清偿欠原告喻**的借款本金56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6元,由被告云南省罗平县供销社农资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