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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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 丹东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6353.6元、交通费88元、残疾赔偿金3920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3525.46元,合计69176.1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0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合计152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