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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万通宏盛大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兴市万通宏盛大酒店、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孙**等10人劳动报酬84978.9元(其中给付孙**9427元、朱**13177.42元、曹**10040.32元、朱**10461.29元、吴**3737.71元、王**10090.32元、纪**11801.61元、朱**9540元、康**3048.39元、杨**3654.84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