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口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口市分公司线路损失12065.8元及评估费2120元,共计14185.8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口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被告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