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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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环幸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刘**对被告玉环幸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享有借款债权75万元,及其上述借款本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金50万元自2017年3月2日起算,本金25万元自2017年5月2日起算)。 案件受理费16195元,减半收取8097.50元,由被告玉环幸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