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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九原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九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0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等47083.34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等29924.53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九原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医疗费35000元。 受理费8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九原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