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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蓝煜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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