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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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蓝煜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