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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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新聚能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高新聚能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基础价格3450万元,并以3450万元为基数,并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高新聚能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3.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45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