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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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南阳市福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河南拓嘉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中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拓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8171.82元及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761467.98元,剩余利息以2998171.8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45%,自2020年5月21日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市福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汪**、李**、荣**、陈**、陈**、张**、季**、陈**对河南中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120元,由被告河南中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阳市福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汪**、李**、荣**、陈**、陈**、张**、季**、陈**对河南中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