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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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兴城市鼎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城市鼎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8.00元,由原告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