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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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风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许**119313.92元、赔偿原告陈**1186.08元,扣减其已垫付的100000元,还应赔偿20500元。 二、被告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472999.28元、赔偿原告陈**3536.5元,扣减其已给付的155000元,还应赔偿原告许**、陈**321535.78元,被告武汉市风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许**、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陶*、武汉市风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703元,原告陈**负担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汇款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收款人: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