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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武进中瑞公司诉称,从2011年10月至2017年2月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锂电电池组合盖帽。2018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付款承诺函,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551423元,承诺在2019年6月底之前支付全部货款。此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261284元,被告尚下欠货款1290139元。由于被告存在违约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013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能锂电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由于公司目前暂时停产了,偿债能力有限,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货款。

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10月至2017年2月原告武进中瑞公司长期为被告中能锂电公司提供锂电池组合盖帽产品。2018年11月19日被告中能锂电公司对于欠原告武进中瑞公司货款1551423元出具一份付款承诺函,约定分八期支付,截止2019年6月底之前全部付清。嗣后被告中能锂电公司累计支付货款261284元,尚下欠原告武进中瑞公司货款1290139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生效,被告应当在货款结算之后依付款承诺函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该纠纷的引起,系被告违约所致,责任在被告。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901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901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1元,减半收取计820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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