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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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耀楷光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耀楷光电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耀楷光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向金融、工商、车管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