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万全区亿和民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借款本金149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956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1日起给付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亿和民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魏*应偿还原告许**的本金与利息总额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元,由被告魏*负担174元,原告许**负担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