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全椒支行1827××××4052账户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全椒支行3405××××0904账号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2-02-1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