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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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鄂通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姚**120022.93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宜昌市鄂通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姚**2378.3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05元,减半收取1802.5元,由原告姚**负担1200元,被告宜昌市鄂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