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太宇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信阳太宇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19.2%、15.4%,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陈*向原告信阳太宇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段**、段**、刘**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信阳太宇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段**、段**、刘**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