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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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荣越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友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友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临沂荣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