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建邦胶体材料有限公司 滨州瑞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货款682720元及违约金6827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2月22日、3月27日,原、被告分别签订《银浆销售合同》各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银浆产品。截至2017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货126Kg,被告应付原告货款682720元,原、被告双方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被告至今未付款。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2月22日、3月27日签订《银浆销售合同》共3份,3份合同均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JBCM-FP212C型银浆,合同价款分别为161100元、165780元、545200元。付款方式均为货到付款,乙方在收到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向甲方支付100%货款。违约责任为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延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补偿。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为此,原告提交了被告入库单、产品签收回执单、收到发票证明等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017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1份,载明:截止2017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为682720元。被告在对账单中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被告确认后未付款。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68272元,系依据双方签订的《银浆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超过7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补偿计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确认债务后,未及时付清货款,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6827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滨州瑞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邦胶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82720元; 二、被告滨州瑞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邦胶体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682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