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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吕**、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2992.78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以借款本金9299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16%计算)、罚息(从2021年9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299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74%计算)、复利(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16%计算;从2021年9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74%计算);

二、吕**、吕**对吕**、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吕**、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保证责任部分向吕**、闫**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5.3元,减半收取计1152.65元,由吕**、闫**、吕**、吕**共同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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