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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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倍亿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工程款本金10642278.78元及截止到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60722元。 二、被告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倍亿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2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47820元,由被告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倍亿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






